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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章程

台湾农村经济学会章程
  内政部93年2月台内社字第0930007038号函准予备查
内政部103年2月台内团字第1030070881号函准予备查
内政部110年1月台内团字第1090073174号函准予备查
内政部111年1月台内团字第1100063575号函准予备查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会名称为 台湾农村经济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The Rural Economics Society of Taiwan(英文简称REST)。
第 二 条 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以促进台湾农村经济研究及发展为宗旨。
第 三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促进农业经济之学术研究。
二、举办研讨会议。
三、发行刊物。
四、接受政府及社团委讬,办理有关农业经济之研究、辅导及政策建议。
五、发展国内外农业经济研究之学术交流。
六、其他有关农业经济事项。
第 四 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本会之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 五 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 六 条 本会会址设于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
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
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于设置及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二章 会员、理事及监事
第 七 条 本会会员及会费分类如下:
一、个人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年满20岁、具有下列其中之一:
(一)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有关农业经济科系毕业者。
(二)从事有关农业经济研究或农业相关领域工作者。
(三)发表有关农业经济专着者。
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并缴纳会费后,为个人会员;入会费新台币1,000元,于会员入会时缴纳;常年会费新台币1,000元;永久会费新台币10,000元。
二、团体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之机构或团体,经会员1人以上介绍,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并缴纳会费后,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会员权利;入会费新台币10,000元,于会员入会时缴纳;常年会费新台币10,000元。团体会员不适用于永久会员资格。
三、赞助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且赞助本会新台币100,000元以上之个人或团体,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后,为赞助会员。赞助会员有较非会员优先参与本会举办各项活动之权利,但不具本章程第八条所列各项权利。
四、学生会员:凡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有关农业经济科系在学学生,经会员2人介绍,提经理事会通过,得加入本会为学生会员。之入会费及常年会费为个人会员会费之二分之一,但学生会员不适用于永久会员资格。学生会员有较非会员优先参与本会举办各项活动之权利,但不具本章程第八条所列各项权利。
第 八 条 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为一权。参加本会各项会议及活动、享受本会资料及刊物、利用或享受本会其他有关设施及服务。未缴纳会费者,暂停前项各款之权利。
第 九 条 本会置理事25人、候补理事7人、常务理事7人、理事长1人。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理事长。理事长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 十 条 本会置监事7人、候补监事2人、常务监事1人。监事会置常务监事,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之职权为执行监事会之决议,召集监事会议,办理监事会之日常事务。
第 十一 条 本会理事及监事,任期2年,连选得连任。
第 十二 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会员未缴纳会费者,不得享有会员权利,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 十三 条 会员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 十四 条 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一、死亡。
二、丧失会员资格者。
三、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
四、会员连续3年未缴会费,经理事会通过者。
五、会员连续5年无故未参加本会各项会议及活动,经理事会通过者。
会员经出会、退会或停权处分,如欲申请复会或复权时,除有正当理由经理事会审核通过者外,应缴清前所积欠之会费。
第 十五 条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 十六 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第 十七 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永久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之除名处分及出会。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 十八 条 本会理事、监事,由会员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
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候补监事,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
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
理事、监事得采用通讯选举。通讯选举办法由理事会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第 十九 条 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
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于1个月内补选之。
第 二十 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1人代理之。
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1个月内补选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连选得连任。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条 本会置秘书长1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理事、监事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办法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顾问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由理事长召集之,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15日前以书面通知。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第二十九条 会员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讬其他会员代理,每一会员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 三十 条 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
五、本会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 
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议解散之。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6个月至少举行会议一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7日前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理事会议、监事会议及理监事联席会议得以视讯会议召集之,理事、监事出席各视讯会议,视为亲自出席,签到及表决方式则配合视讯设备功能办理。但涉及选举、补选、罢免、订定组织规定事项,不得采行视讯会议。
第三十二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不得委讬出席;理事、监事连续2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
二、常年会费、永久会费。
三、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
五、委讬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会于会计年度开始前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及收支预算表,并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上年度工作报告及会计报告,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连同当年度工作计画及收支预算表,提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主管机关备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可先经本会理事会及监事会或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事后提报大会追认后,再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第三十五条 本会解散或撤销时,剩馀财产依法办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归属个人或私人企业所有,应归属自治团体或政府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会109年12 月12日第34届第2次会员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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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监事通讯选举办法.pdf